大发体育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3-09-05

  大发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大发体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发体育。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名,代表股份399,561,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87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0,524,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4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大发体育,代表股份9,036,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02%。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1名(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64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0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为:同意399,375,2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399,375,2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4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46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1%;反对1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严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发体育,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亚星女士辞职,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梅丹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接替王亚星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梅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关于独立董事王亚星女士辞职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沧州明珠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2023-069号。截止本公告日,王亚星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王亚星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王亚星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梅丹女士,中国籍,1976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南开大学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梅丹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大发体育。至今未持有公司股份。

  最近五年梅丹女士除在南开大学会计系担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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